重庆市大足区精神卫生中心
2015-12-3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大足区精神卫生中心幕墙工程已由大足发改投【2013】12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市大足区精神卫生中心,资金来源为国有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规模:本工程为重庆市大足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部、门诊部、食堂及大门的外墙装饰工程,主体结构均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幕墙总面积约16481.6m2。
2.2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
2.3工期: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门窗安装等所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3重庆市外投标人须提供《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